大理院统字第174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4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4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庭和解应以和解笔录为准否则当事人有所争执自应向和解时诉讼所系属之审判衙门请求更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