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诉人对于县知事之判决呈诉不服应由审厅准驳但检察官仍可为独立之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