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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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759号解释→ |
补正上告状之适当期间应以二十日为限但民事诉讼条例施行以后遇有此等情事应由审判衙门先限令其补正如不遵期补正者则驳回其上诉即不许再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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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上告状之适当期间应以二十日为限但民事诉讼条例施行以后遇有此等情事应由审判衙门先限令其补正如不遵期补正者则驳回其上诉即不许再行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