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8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8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8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褫夺刑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公权者无论被选举在前抑系在后其被选举之资格不因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