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9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9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9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总董处分公产之行为不能认为无效如有损害法人祗得依法另求救济至于私权上之争执应由司法衙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