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9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9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9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讼标的价额既经第一审核定当事人并未声明异议第三审无变更之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