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1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1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1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费用如漏未谕知不得补判如谕知免其缴纳应由国库负担

  县知事审理刑事案件在未判决以前应以告诉原状所列法条或事实定其管辖若原诉情形亦不明时无妨征取县知事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