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4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4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4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金钱债务以谷作利息者其计算以订约时之市价为标准但应受现行律禁止重利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