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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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62号解释→ |
原告让受人担当诉讼被告既不同意自不许第三人代为担当
被告就第三人之担当诉讼如已同意则该案判决应列第三人为原告
诉讼费用如原告一面败诉应由代为担当诉讼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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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让受人担当诉讼被告既不同意自不许第三人代为担当
被告就第三人之担当诉讼如已同意则该案判决应列第三人为原告
诉讼费用如原告一面败诉应由代为担当诉讼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