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9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9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9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诉后提出理由书逾期如非上诉人之过失自许声请回复原状

  私诉案件于公诉程序应由检察官陈述或辩论之事项既改由私诉人行之自毋庸检察官出庭

  反诉之相对人本亦被告反诉与私诉同判决时应一并例入当事人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