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0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0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0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编制法第六十四条所谓在法庭系仅指开庭当日而言嗣后对于本案仍可代理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