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2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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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24号解释→ |
束省特别区域高等及地方法院之土地管辖以东省铁路界线为管辖区域凡在所管辖区域内之诉讼案件更无其他效力较优之法令划分其管辖无论是否华人与华人之诉讼或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为被害人华人为被告或华人为被害人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为被告均应由该法院管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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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省特别区域高等及地方法院之土地管辖以东省铁路界线为管辖区域凡在所管辖区域内之诉讼案件更无其他效力较优之法令划分其管辖无论是否华人与华人之诉讼或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为被害人华人为被告或华人为被害人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为被告均应由该法院管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