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2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2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2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逃亡其所犯系在赦令颁布以前又不在不准除免之列自应停止审判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