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3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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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32号解释→ |
案件如经移转管辖则原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对于该案即不得撤回起诉至原管辖法院业经开始审判之案依例已不得撤回起诉后虽移转管辖但既曾一次开始审判自亦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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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如经移转管辖则原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对于该案即不得撤回起诉至原管辖法院业经开始审判之案依例已不得撤回起诉后虽移转管辖但既曾一次开始审判自亦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