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5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5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5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羁押之被告经具保声请停止羁押于接收保证金释放后并无刑诉条例第九○条免除保证责任之原因判属拘役确定经传唤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到者自以没入保证金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