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7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7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7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亡失之证券应以实体法所许者为限始得适用民诉条例第六五三条依公示催告程序宣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