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1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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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20号解释→ |
甲乙两造各向其所在地审判衙门告诉时应以先受公诉之审判衙门为管辖审判衙门
二处以上之高等厅均为有管辖权之裁判其裁判又已确定者以大理院为直接上级审判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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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造各向其所在地审判衙门告诉时应以先受公诉之审判衙门为管辖审判衙门
二处以上之高等厅均为有管辖权之裁判其裁判又已确定者以大理院为直接上级审判衙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