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买卖人口应照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处罚如该条款亦无明文应依新刑律第十条之规定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