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3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3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3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减处徒刑之特别法盗犯仍应依刑律宣告禠夺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