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24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24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4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易监禁处分固应由指挥执行之检察官以命令执行 对于易监禁而再易笞刑者由承审官于宣告本刑时一并宣告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