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5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5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5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孀妇改嫁如夫家及女家之祖父母父母均已亡故亦无夫家馀亲母家胞婶服属大功自可主婚

  童养媳未及成婚而夫死除可解除关系回归母家者外关于择配主婚权以准用则清现行律例为宜

  养女抱养当时并无特别意思表示应由养父母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