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5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6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6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掳人勒赎虽未得财应以既遂论如有应减情形仍用刑律酌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