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8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8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8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己判盗匪之罪经巡按使发见原判引律错误饬由该被告人所在地审判衙门依法办理应分别已未确定依盗匪案件适用划一办法之二并援用暂行刑律三三条及二四条规定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