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28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28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9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批与决定实质上虽无区别但现行规例应用决定者不得用批应判决者不得用决定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