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0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0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0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诉人对于县知事判决呈诉不服后声请撤销者应即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