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3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3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部令未经公布以前县卷有表示其判决之批谕者不问其形式若何均认为已经判决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