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5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5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5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诉人对于原告诉部分之判决声明不服即属被害人之声明应归检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