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5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5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5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律六十二条从刑不随主刑加重减轻之规定其既遂从刑若系必禠夺公权者其未遂亦应禠夺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