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5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5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6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替强盗向人说合回赎被掳之人以准正犯论

  强窃盗之共同正犯中途因别故不行其所谓别故系出于自己任意中止者为准未遂犯非出于己意而因他故不行者为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