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6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7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7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共同正犯与准正犯科刑原不必定须相等得由承审官斟酌犯罪情节犯人性质分别处断

  为强盗把风乃实施行为之一种认为共同正犯立于房门外者无论认为把风与否于罪之出入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