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9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9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9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意图财物而杀人者应依刑律三一一条处断若杀人而不法取得财物如谋害行旅等应以强盗杀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