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0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0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0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补充条例之监禁处分与刑罚不同应分别执行

  官吏于缉获盗匪或内乱罪人未经长官核准即行枪毙圴应以杀人罪论

  明知为略诱妇女而为中保媒证者不问有无得财应依实施中帮助正犯以准正犯论

  刑法补充条例九条和卖强卖罪之规定有营利非营利之区别如因贫卖子女者即非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