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1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1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事前同谋图劫事后得赃虽未行劫应以共同正犯论惟伤害事主既非预知自不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