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1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1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1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审判确定后尚未执行而另犯他罪者应将后罪判决后与前罪之刑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