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2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2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2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聚众骚扰时执重要事务之一人犯刑律第一六六条之罪首魁及其馀执重要事务者应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