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二审发现有共犯时仍应由第一审检察官向同级审判衙门起诉第二审不得迳自宣告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