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3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3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3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管辖权系属于二处审判衙门声请移转应依刑诉律草案第十六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