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3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3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4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三人在途行劫轻征伤害事主者仅构成刑律三七四条一项之罪

  单刀木棍应认为刑律补充条例第十条之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