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4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4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行亲权之父母请求惩戒其子得直接向审判衙门呈诉但父在应以父之意思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