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44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45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5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伤害人死于非被所受之伤不能谓为因果关系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