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6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6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6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聚众骚扰而犯杀伤放火决损坏等罪实施不明者应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