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6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6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和卖妻乙与丙为妻而复诬丙奸拐甲之和卖应依略诱及诬告处断丙成立罪名与否应以有无预谋为断既系和卖奸非罪自不成立乙妇应离异归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