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7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46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47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7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兄亡以嫂为妻或弟亡以弟妇为妻者既犯婚姻制防其男女间媾合即属奸非罪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