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9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9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9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交付而未收受前之贿赂仍得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