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9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9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0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寄漏税物或违禁物并将原物变更因而获利者前者不构成刑律上之犯罪后者应以贩运违禁物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