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0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0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0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应移转管辖案件高等检察官得迳行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