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1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1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误会夫亡改嫁者夫还仍负有从前夫之义务惟妻以改嫁之故对于前夫义断恩绝强不依从时则结婚义务系属不可代替行为之性质自亦不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