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2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2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2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村正会首无处罚之权而任意苛罚者应依诈欺取财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