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2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3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3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得贿私和命案诈指他人杀害致脱正凶于罪应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后翻控如未经过起诉时效自应受理至私和之贿律无正条当然不能没收其出钱及过付之人自亦不能论罪

  已受徒刑之执行更犯徒刑之罪者为再犯加重所科之刑应与前科未执行之刑合并执行

  因贫卖妻如妻之父母事前同谋事后分钱应以共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