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54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54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4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署复审判决未传原诉人宣示即为违法判决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